民事法律相关知识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属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例如洪水、地震、疫情 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二是社会原因,例如战争、政变、政府禁止令等。由于本次疫情已被国务院确定为乙类疫情,甲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行使管理权。在此情况下,公民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均不能预见疫情何时发生,何时结束,并不能预见政府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故,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二、本次疫情对于合同履行有什么影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需尽快评估即将到期或已到期而不能履行的合同情况,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如疫情暴发被采取强制措施等),要尽快通知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合同,并收集相应的证据。如果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起的侵权类案件如何认定责任承担?
因本次疫情的突发性及双方利益的根本冲突性,疫情出现后,社会出现了因疫情而引起的侵权类案件,如参加社会公众活动、团体聚餐、乘坐交通工具、到商城购物、看电影等因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在此类侵权案件中,首先要查清事实,严格界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性质,特别要考虑其作为突发性事件的不可预见因素,根据病情发作时的实际情况,结合涉案事实,正确界定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认定责任。
四、疫情防治时期,公民的隐私权如何保护,权利受到损害时如何维权?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