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实施意见

2019-12-24 13:45  

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发【2018】36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


保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以下简称“长久不变”),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


“长久不变”,就是要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进一步促进脱贫攻坚进程,保障农村长治久安,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利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强化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保护,推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紧扣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主线,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坚持承包关系长久稳定,赋子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制度基础。


二、贯彻落实政策要求


(一)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动摇,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积极探索和不断丰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具体实现形式,不搞土地私有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用途等行为。


(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202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稳定。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对少数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并依法依规从严掌握,避免承包地频繁变动。对个别调地的,要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做变更处理,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


(三)稳定农户承包经营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其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要长久保障和实现。依法平等保护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权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承包地。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对受让方连续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各地现有承包地二轮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让农民吃上“定心丸”,种上“放心田”。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


(五)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体系。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体系,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在尊重农民意愿和保护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引导进城落户的承包农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农民互换并地,开展“按户连片耕种”。支持农户的土地经营权重点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但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六)巩固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扫尾工作、妥善化解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部发放至农户手中。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推进确权登记数据建库工作,建设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在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拟定操作规范,在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逐步全面推行,推进确权成果在粮食生产功能区与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农补贴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等方面的应用。


(七)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合,做到“村有信息员、乡有服务中心、县有交易市场”,加快涉农县(市、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全覆盖,为流转双方提供高质量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的农户承包地进行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八)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涉农县(市、区)要加强调解仲裁机构、设施、制度建设,落实工作保障、完善“村组有调解员、乡镇有调解委员会、县市有仲裁委员会”的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考核考评力度,确保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落地落实,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全面排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法律和政策的基木精神,充分依靠群众智慧,解决矛盾争议。做好信访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乡村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九)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长久不变”的重要性、系统性、长期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保障“长久不变”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在本地顺利实施。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研究解决难点问题,制定工作方案,确保“长久不变”政策落地落实平稳过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好、实现好农民承包土地权利,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十)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前,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政策,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根据有关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为“长久不变”提供法治保障。


(十ー)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开展“长久不变”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政策培训,使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全面了解政策、掌握政策,做政策明白人。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湖北省委农村工件领导小组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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