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和保障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

2019-05-21 11:10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积极服务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服务发展意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践行“两个维护”,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把净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政商环境、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和执纪执法全过程、各方面。


二、推动涉企政策落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涉企决策部署、改革举措、政策法规、项目资金等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的地方单位和党员干部,严肃查处问责。


三、督促部门做好涉企服务工作。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党员干部在涉企管理服务方面玩忽职守,该审批不审批、该服务不服务,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违规占用企业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问责。


四、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坚决惩治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规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企业股权转让、资本运作、经济纠纷等行为。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企业损失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严厉惩处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支持政法机关严厉打击对企业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和“保护伞”,坚持深挖细查,依纪依法严惩。


六、平等对待民营企业。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识,坚持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决不允许歧视性对待民营企业。


七、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保护与惩处相结合,注重区分界限、宽严相济,精准办案、依规处置。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对虽有轻微违规行为,但不够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以教育整改为主。


八、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时,既要查清问题,也要切实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于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冻结企业及关联方账户、财产,不查封、扣押企业财物。


九、严格慎用留置措施。凡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对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留置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对于依法留置的企业涉案人员,主动交代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并愿意继续配合调查的,可依法解除留置。


十、注意维护企业声誉。严禁因办案方式方法不当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点名道姓曝光涉案企业,不发表有损企业声誉的相关信息。


十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经常听取有关部门、“两代表一委员”、企业、社会人士对政务服务、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反映诉求和意见建议,积极作为,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十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律人必须严律己”,严禁违规违纪违法办案,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对于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律从严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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